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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忙著搞房子,對其他的事情都以冷漠的態度對之,連如火如荼進行中的北金奧運也不是太想關心。不過昨天倒是看到了一則新聞讓我覺得無奈。

以下是新聞內容,懶的看全文的人可以看紅字的重點就行了。


戀情不再 男女「房事」對簿公堂

更新日期:2008/08/14 14:05

台北縣一對男女朋友,訂婚後,男方買了一戶六百多萬公寓,登記在女方名下。後來女方不願嫁給對方,兩人解除婚約,不料女方卻不想交回房子。男方告上法院,院方審理後,發現男方確實支付房屋貸款,判決女方交還房子。(黃進恭報導) 

陳姓男子和林姓女子是一對戀人,在外同居生活,兩人訂婚後,男方出錢買了一戶價值六百八十多萬的公寓,將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。不料女方最後拒絕結婚,還要求解除婚約,男方則希望女方交出房子,但女方以房屋所有權人為名,拒絕歸還。 

男子一狀告到法院,法官審理時,針對不動產買賣及交付價金過程調查,被告言詞閃爍,支吾其詞,未能清楚交代,一下說房子是跟友人購買,一下說是跟建設公司買的,更沒提出買屋資金來源證明。最後男方提出這些年的貸款繳款證明,戳破女方謊言,法院最後將價值六百多萬的房屋所有權,判給男方,要求女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,歸還公寓 。

真的不知道該如何看待這個新聞跟這個判決結果。
於情來說: 兩方都有錯,女方錯在太白目,男方錯在太白痴。
於理來說: 使用者付費、付費者使用。
於法來說: 所有權狀上是誰的名子就是誰的。

我曾經提出一個論點,當那個男的說要買房子給妳時,千萬別高興的太早。因為除非他是用現金一次付清,否則動輒二三十年的房貸,一旦他反悔了,不想付了,房貸就是妳要繼續背下去,否則房子就是銀行的了。現在有了這個先例,更慘,女人的如意算盤還是別打的太早,只要男的狠心一點,提的出證據,到手的房子還是會溜走的。所以靠山山倒,靠人人跑,還是靠自己最好!!! (好老套的結論喔!)

『後記』這房子是買QQ的名字,當初在討論的時候,我也沒想說要買我的名字,因為錢不是我出的,我沒有那個立場去要求,現在看到這個新聞,我更是覺得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沒差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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